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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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过去两年民办教育政策走向

时间:2019年07月04日 来源:时代教育管理 浏览: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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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2017年始,关于民办教育的政策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和发展的需求开始不断丰富,从2017年新《民促法》实施以来,各地区也不断出台配套文件细化和完善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制度。

到了2018年,民办教育政策大环境管理“规范化”步入正轨,在明确支持措施下,监督方面更加严谨,法律政策不断取向完善。

进入2019年,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再到“两会”提到的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政策的不断完善也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多可依据性。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民办教育的这份“政策年表”。



2017年

鼓励举办普惠园,防止“小学化”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意见》指出,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2017年

民办学校禁摊派费用强行集资


2017年1月,教育部等三部门近日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详细说明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强调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细则》指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7年

营利性民办学校命名规范


2017年8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在即,为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日前,国家工商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核准流程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符合”:

  • 1.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2.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

  • 3.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通知》强调,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满足“五个不得”:

  • 1.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 2.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 3.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 4.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 5.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等。



2017年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登记为公司法人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为保护这些学校师生的切身权益,《通知》明确提出,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对学校简称的形式和用途做出要求,以保证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2018年

上海实施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


2018年2月10日,上海市教委公布了《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今年实施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公民办初中同时启动招生工作,政策与2017年保持一致。公民办小学实施同步招生,实施民办中小学生招生的规范管理、持续优化入学报名信息管理与服务,继续做好招生入学相关配套工作。



2018年

教育部:民办学校招生加强监管


2018年2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部署。通知针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整体谋划、就近入学及考试管理等三方面给出解决方案。这其中,涉及民办学校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二是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管。


2018年

鼓励教师在民办学校中有序流动


2018年5月4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了《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条例细则中加强了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的保障机制,同时,在《实施办法》中还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中有序流动,针对民办和公办教师之间的流动做出了具体的规范:当地政府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


2019年

国务院:城镇小区配套园政策发布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有关机构部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作出有关指导与规定。


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早在2010年,甚至更早就已经被强调。《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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