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年05月07日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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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201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审批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及时建立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通过大学区、名校+、中心校带动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组织联建、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弘扬延安精神。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创新体制机制

  (四)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义务教育、资产中包含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及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民办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按《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编办、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教发〔2018〕164号)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含11月7日)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退出时,应事先公告,经批准后有序退出,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八)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市、区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市级教育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教育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用于办学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变更用地性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市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西安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由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市、区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县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完善教师社保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落实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快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义务。董事(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即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民办中小学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中等职业学校应明确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执行国家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努力提供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九)科学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七、建立保障措施

  (三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三十一)将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纳入考核。市政府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考核办)

  (三十二)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和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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