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本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本会财务专用章和部门公章。
第二条 本会印章应当按照本规定指定专人保管。本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本会财务章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本会印章的保管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承担印章保管的法律责任,印章审批人和保管人共同承担印章使用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本会公章、法人人名章和财务章使用审批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专门人员。部门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为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指定的专门人员。
第五条 用章应当有记录,本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有专门的印章使用审批单,明确用章申请人、内容、时间和审批人等,否则视为印章保管人私用印章;并留下复印件以免更改内容。
第三章 用章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凡是须以本会名义签发或转发的文件、签订的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会员证书,可申请盖本会公章。
第七条 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除一些必要证件的复印件外)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整,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盖章后不得再添加任何信息)。
第八条 用章程序
(一)申请和使用印章必须填写《中国民办教育本会印章申请登记审批表》,并依本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书面批准,一份盖章材料填一份申请审批单。
(二)印章保管人确认用章申请、审批及相关材料无误后,印章保管人负责盖章。
(三)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四)用印材料盖完章后,需向保管人提供复印件一份,用印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留档保存。
(五)保管人核实《业务章盖章登记表》与用印材料一致无风险后将用印材料交给用印申请人。
第四章 用章时间地点
第九条 用印人须在办公时间内提前一天申请用印,如在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使用,电话向审批人申请,由审批人指定时间及办公室人选,按用章规定及流程进行盖章。
第十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出本会办公区域使用,如有特殊需要,需书面申请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保存
第十一条 印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带锁的文件橱中,并保证只有保管人能控制该印章,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保管人承担。
第十二条 印章在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用完印章须立即将印章妥善保管。
第六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未严格按照用章规定造成法律纠纷或恶劣影响的,视具体情节和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和印章保管人进行内部警告、扣减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行为,有违法行为的连带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会长批准后,自 2018年6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