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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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三平:关于教育部设立民办教育司的建议

时间:2019年03月12日 来源:山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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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已连续出台系列的文件支持民办教育。十九大的报告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并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底国家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为契机,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从不同方面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已经从最初的“拾遗补缺”到如今的“不可或缺”,从“重要增长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民办教育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却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就教育部来说,则是将该项职能合并到发展规划司。

       从当前的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教育部有必要设立民办教育司,来统筹管理、指导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民办教育体量庞大,占全国教育总量1/3强,并呈现增长态势,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近年来,民办学校不断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规模总量持续增加,教育质量稳步提高,选择教育作用的日渐明显,有一个权威的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进行统筹管理,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201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占全国比重35.35%,各类教育在校生达5378.21万人,占全国比重19.51%。民办幼儿园16.58万所,民办普通小学6179所,民办初中5262所,办普通高中3216所,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993所,民办高校749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成人高校1所),另有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800所。

        第二,当前民办教育的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对整个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显得力量不够。教育部于1998年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2011年设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司,但当时这个管理机构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之后,民办教育一直由发展规划司下设的民办教育管理处来管理,而就当前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一个处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纵向来看,各省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一般则参照教育部的机构来设定,通常情况下将民办教育的管理职能合并到成教处,到地市则是合并到成教科。以某省为例,多年来民办教育一直由成教处管理,在成教处与职教处机构合并后该项管理职能合并到职成处,主要工作仅由有一名借调人员来做,这对于该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无论从统筹管理到业务指导都显得力量薄弱。民办教育不是教育事业随机补充,而是一项长期发展的事业,将来也必将获得更加飞速的成长和发展,因此,迫切的需要从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机构统筹管理。

       第三,针对民办教育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依法行政的内在需求。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十九大以后,党和国家针对民办教育出台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制定了很多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但这些政策在执行中落地声弱、推进较慢,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筹、监督、推进相关政策的落地,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有了这样的专门机构,民办学校才能真正找到“娘家门”。

       第四,教育强国的建设,客观上要求应当有专门机构统筹管理民办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加快教育现代化,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当前的教育国情,教育强国的建设必然要求建立公办、民办教育良性竞争、协调发展的教育格局,而民办教育作为教育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要求必须要专门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纵观当今世界顶尖的学府基本都是私立大学,比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2018年泰晤士世界大学排行榜前十名除帝国理工学院外也都是私立大学。这说明,从教育发展规律来看,建设教育强国必然也要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民办教育大发展是未来的趋势,中国教育强国的建设离不开对国家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和大力支持。

       为此,建议:

       国家教育部设立民办教育司。将原来的发展规划司下设的民办教育处的管理职能列为民办教育司的职能内容并加以完善,以便更好的统筹管理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民办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基础工程。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华体会手机登录参事、山西工商学院董事长)



责任编辑:郭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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