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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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三平:关于支持民办高校学报建设的建议

时间:2019年03月08日 来源:山西省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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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明确将高等学校学报界定为“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高校学报作为学校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所大学办学实力和学术水平的直接体现,助推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这五大基本职能的实现。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拾遗补缺”到“不可或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18年全国民办普通高校749所(含独立学院265所),占全国比例28.13%。目前已有公开刊号的1300余所高校学报中,民办高校学报仅有4所,仅占全国民办高校的0.005%,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只能发行内部刊物。这4所民办高校分别为浙江树人大学学报、北京城市学院学报、黄河科技大学学报、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民办高校学报的数量和受重视程度与公办学校学报的身份地位难以比肩,这与我国民办高校的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为不符。这些可以公开发行的民办高校学报和内刊立足自身学科特色,推出了一些学术影响力较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教学科研成果,已经成为我国学术刊物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截至目前4所民办高校学术期刊表现出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总出版文献量为2.46万篇、总下载次数为299.65万,总被引次数为4.41万次。

       国家《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指出,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也就是说民办高校期刊作为内部刊物,也是合法的,但在其发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

       一是民办高校内刊无法进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内刊发表的论文权威性不被认可,不能吸引高质量的稿件。教师职称评定需要到公开出版的期刊、甚至核心期刊去发表论文,校内的优质稿源纷纷外流,影响了民办高校学报质量,制约了学校科研工作及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二是民办高校期刊发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被认可。国家出版管理部门不允许这类刊物征订、定价、刊登广告,明明是允许合法存在的一种期刊,却不能按照期刊本身的规律去办刊,明明师生们需要它、学校需要它,花费巨资去办它,却又在职称评定等关键问题上冷落它,使其处于尴尬境地。并且内刊局限于内部交流,不利于民办高校之间的交流学习。

       三是根据当前对于报刊出版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现有的、尚无刊号的高等学校学报申请正式刊号的几率很低。目前国家对于正式刊号的审批属于总量控制,甚至将一些质量不高的刊物转为内部刊物,新申请刊号获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基于民办高校学报发展的现状,建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规范民办高校学报的建设。

       一是认定一批高质量民办高校学术型内刊,允许其进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促进民办高校内刊提高质量、良性发展。

       二是尽快出台相关鼓励与规范的政策,适度地、有步骤、有条件地解决民办高校学报公开出版刊号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办校、办刊时间较长,质量较高及办刊规范的民办高校学报应大力支持,积极纳入政府管理范畴,更好地发挥学报在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华体会手机登录参事、山西工商学院董事长)



责任编辑:郭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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