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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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华: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建议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来源: 浏览: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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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瓶颈,要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广大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工作,现就行业普遍关注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独立学院审批管理两个方面建议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的有关建议

     (一)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或完成分类登记前,应继续按照现有章程办学,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

     (二)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过去一个时期,国内一些学校的举办者,通过协议控制、搭建VIE架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了境外上市。对于此类学校实施分类登记时,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避免非营利性学校行营利之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三)尽快明确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税费减免的具体政策措施。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应当如何缴纳税费的政策措施不明确,因担心改制成本过高或自身权益受损,导致现有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问题上一直处在观望和徘徊阶段。在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保护举办者的权益,在适当缴纳税费后,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应当归属于举办者。

      (四)进一步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之间的概念内涵,对于已经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分类登记时不能强制要求投资者将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保障幼儿园投资者在分类登记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幼儿园的自主选择权。

       二、简化独立学院的变更审批

     (一)建议将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教育部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下放至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备案即可,不再审批。

     (二)简化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审批程序。独立学院的新举办者只需要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即“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同时新、老出资者与普通高校签订三方协议,资产财务清晰无争议,即应审批变更。

     (三)对于同时申请独立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应先行审批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以便于举办者选择办学地址。独立学院举办者在为独立学院购置土地时,其土地划拨或出让协议应注明在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选址、批准办学地址变更后再行生效和支付土地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土地、房产的产权直接登记在独立学院名下,有利于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避免出现独立学院土地、房产未过户的弊端。独立学院举办者在获准的办学地址上按照教育部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进行学校建设,在校园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再行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等进行审批。

      (四)扩大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推进自主招生改革。允许独立学院逐步扩大自主招生规模。对于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要求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逐步取消招生计划限制,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等形式开展教育督查。

     (五)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举办高校不收取转设的“分手费”。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华体会手机登录常务理事、四川国弘现代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郭  宝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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