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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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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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厅函〔20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制定《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

  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开局之年,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之年。民办教育发展已进入改革创新攻坚期、健康规范发展期和质量内涵提升期。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各项工作,提高风险防控和化解能力,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

  一、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政策

  1.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印发、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政策体系,因地制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等相关部门)

  2.完善各项扶持政策。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坚持分类施策,释放改革红利,落实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

  3.制定独立学院规范改革方案。全面摸清独立学院发展情况,深入分析各类举办和发展模式,研制《深化独立学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晰独立学院发展的路径和政策,深化独立学院体制改革,促进健康发展。(教育部)

  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和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研究规范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提高质量,引导健康发展

  5.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专题调研,督促各地配强配优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大民办高校党委书记、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培训力度,推动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6.防范化解办学风险。推动各地持续深入开展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加强对民办学校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探索民办高校办学风险预警机制和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切实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7.强化办学质量评价。探索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提高评估结果应用水平,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研究制定《民办高校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创新管理,转变政府职能

  8.积极推进民办教育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教育领域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民办教育信用档案制度。加大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效力。(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9.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民办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同专家作用,做好专题研究和智力支撑。支持华体会手机登录民办教育协同发展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办学、创新培养模式、提升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作用。(教育部)

  10.强化宣传引导。组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专题研修班,总结推广各地落实分类管理改革任务的典型经验做法。指导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省域间信息沟通、相互协作和资源共享。(教育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配合)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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