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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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时间:2016年01月14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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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渝教民办〔2014〕1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  
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3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 200平方米 ;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  300平方米 ;同时在培学员为 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 500平方米 ;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 3平方米 。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校舍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校舍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辅导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辅导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职培训辅导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培训辅导人员总数的1/3。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的专职保安人员。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健全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一)章程。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章程,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及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  
       (二)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四)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辅导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辅导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五)劳动用工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六)安全稳定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办培训机构时,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使用办法,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期限,培训形式,培训安排,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
         2.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拟聘用的专兼职培训辅导人员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4.拟聘用的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
         5.拟聘用的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三)资产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举办者应提交相关资产和资金证明材料。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四)培训场地证明材料  
         1.培训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等。  
        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五)其他材料  
        1.章程。 
        2.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
        3.劳动合同样本、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 
        4.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在同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在符合设置条件标准,并报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一证多点”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符合本标准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艺术、卫生、体育、科技等特殊类培训机构,以及早教、教育家政服务、托管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十四条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市内相关规定,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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