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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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年07月16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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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职发〔2013〕8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业经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以本文为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尽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职业院校包括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以及技师学院。
        第三条 民办职业院校的非营利性认定,由举办者自愿申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认,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认定的依据为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性质确认申请、办学章程、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四条 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全部用于本学校发展,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
学校性质一经确认,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变更。
        第五条 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由学校审批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终止办学,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按投入额度为限取得补偿,剩余资产由学校审批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举办者变更,按实际出资额为限取得补偿。
        第六条 对办学活动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形成的办学结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本学校发展,转为出资额。对未从办学结余提取奖励的,可以在初次认定出资额时参照上述规定提取奖励。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按要求定期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技工院校向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财务监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聘用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中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九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给予更多公共资源支持,探索定额补助、项目补助、专项奖励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对办学规范、办学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公用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2014年3月1日起在青岛市、潍坊市、德州市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8日。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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