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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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3年09月27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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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教〔2013〕196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财政设立“支持市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推进我省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
  (一)调动市、县(市)政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市、县(市)政府办好民办教育的责任感,激励市、县(市)财政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从而形成“重视民办教育、关心民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向社会传递“政府鼓励民办教育”的信号,打消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顾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提升民办教育质量。通过政府扶持特别是财政支持,将民办教育纳入政府管理范畴,使政府的办学理念渗透到民办教育之中,从而引导民办学校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提升民办教育质量。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遵循市县为主、因素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市、县(市)各类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省财政按上年市、县(市)级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以下简称“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市)财政对其他民办学校补助数的15%安排的预算资金。
  (二)中央财政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性补助。
  (三)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中调剂6000万元。
  (四)其他。
  第六条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
  (一)学前教育阶段按《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浙财教〔2011〕183号)执行,根据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
  (二)其他教育阶段,按以下因素分配:
  1.市县投入。指用财力系数折算后的市、县(市)本级对其他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简称“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折算数”),该因素权重60%。
  (1)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折算数=该市县民办教育的投入数×财力系数
  财力系数按两类六档分类法,分别为100%、90%、80%、60%、40%、20%。
  (2)市县投入因素分配额的计算公式为:
  
  市县本级财政未安排其他民办学校财政投入的,不参与专项资金分配。
  2.民办学校产出。指其他民办学校毕业生数,不同阶段毕业生数按不同系数折算。该因素权重30%。
  (1)民办学校产出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系数:小学1,初中1.3,普通高中1.5,中等职业教育2,高职高专2.8,本科4。
  (2)民办学校产出因素分配额计算公式为:
  
  3.管理和绩效因素。指各地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推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制定出台情况。该因素权重10%。计算公式为:
  
  
  市县未出台相关政策的,该因素不得分。
  4.上述三因素分配额相加,即为某市县专项资金奖补额。
  若按上述因素计算的专项资金奖补额大于上年度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的,按上年市县民办学校财政投入数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本辖区内的民办教育。其中奖补市县学前教育部分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幼儿园和其他教育阶段。省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投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将对市县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专项资金绩效。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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