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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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8年04月09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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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科教〔2018〕7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支持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提升民办学前教育质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优质民办中小学特色发展;加强民办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第三条  公共财政主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逐步建立以“经费标准化”为主要内容,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为手段的公共财政扶持体系。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服务实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对办学规范、收费合理、特色突出、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以及举办方投入力度大、债务管控严格的民办学校,可给予奖励性支持。
  
第四条学前教育阶段,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要求建立生均经费制度,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原则上应与同等级公办园保持一致。对自建园舍办园、租赁办园等非小区配套性质普惠性民办园,应根据办园成本、晋级升等、教师持证率达标等给予一次性奖补。
  
义务教育阶段,对民办学校实施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
  
高中段教育,各地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实际逐步建立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制度。
  
 高等教育阶段,公共财政重点支持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特色优势学科和专业建设,增强民办高校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公办高校公平竞争。
  
第五条依法落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贴息等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
  
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条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民办学校捐赠,拓宽民办学校筹资渠道,各地可研究设立公共财政配比资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具体配比比例、配比资金管理与使用等由各地研究制定。
 
   第七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并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
 
   第八条为支持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省财政每年按经第三方审计确认的市、县级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数的15%和上年市、县财政对民办学校补助数的15%安排预算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市县各类民办教育发展。
 
   第九条各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要与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健全民办学校内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加强质量监控和评价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监督机制。各地应进一步加强收支监管,通过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应作为下年度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信息报告制度。公共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各地民办学校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其中公共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第十二条对各类民办学校存在虚报冒领财政补助等情况的,应视情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公用经费补助并追责;发现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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