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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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年06月08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6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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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教规(2015) 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0] 7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除民办学前教育外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厅负责编制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规划,指导和推动民办教育项目的实施,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本地区民办教育学校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对具有高等学历颁发资格的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完成当年度自治区下达学校招生计划的60%以上,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同级同类学校平均规模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未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办学行为,同时达到上述要求的,依据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按照自治区直属高校财政生均拨款定额的10%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对民办中小学、中职、高校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信息化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其他教辅类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三)师资培训。对民办中小学、中职:高校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水平等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除民办高校生均定额补助和管理费外,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重点投入。根据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滚动规划。滚动规划周期一般为3年,依据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资金,优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避免资金分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激励引导、扶优促强。优先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资金以各种有效形式兴办民办学历学校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
      (三)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强化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将资金使用效益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自治区按照因素法分配盟市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因素,下设民办学校学生数、当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投入因素,即上一年度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用于民办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各民办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实施项目自行配套投入的资金,由各盟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绩效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各地3年规划中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盟市申报的3年项目规划和当年计划实施的项目进行评审和遴选,并依据当年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数以及通过因素法分配各盟市的资金数,确定对评审遴选出的各项目支持的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在自治区入代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完成项目评审遴选工作, 下达盟市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民办教育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0日内,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同项目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旗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学校。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盟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及时组织学校和旗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可行性研究后,编制本盟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3年滚动规划,并于项目执行前一年1 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规划,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于每年1 1月3 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报的项目须是列入3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第十五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对民办高等学校还须上报本年自治区下达的秋季招生计划、实际招生人数和实际在校生人数等基本情况;
      (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本年度盟市、旗县级财政安排民办教育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四)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下年资金时,“投入”和“绩效”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民办高等院校申报条件。学校办学思想端正,管理规范,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或未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办学行为;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完成当年度自治区下达学校招生计划的60%上;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同级同类学校平均规模以上;办学条件较好,产权明晰,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仪器设备总值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办学质量良好,学生就业率较高,办学声誉较好。
      (二)民办普通中小学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报条件。学校办学思想端正,管理规范,无违纪违法办学现象;具有3年以上办学历史,在盟市、旗县和乡镇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应分别达到500人、400人、300人以上,其中,九年一贯制中小学、完全中学规模分别达到1000人、800人、600人以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别达到1500人、1200人、900人以上;办学条件较好,有自有用地或长期租赁的独立校园;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办学质量较高,办学声誉较好。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盟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学校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盟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盟市、旗县制定的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厅和教育厅分配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盟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清算。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童缜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自治区重点检查、盟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管,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项目做好实施工作,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3) 4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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