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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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时间:2014年11月25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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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王建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18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社会组织提出更高要求
      
《决定》高屋建瓴,为社会组织擘划了法治蓝图,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在20余处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提出新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社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决定》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
        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社会组织发挥立法协商作用。《决定》指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突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推进行业自律,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决定》指出,“要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特别是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工作,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树立全民法治意识,要求社会组织发挥普法和守法作用。《决定》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要求社会组织发挥普法守法作用。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求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决定》明确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二、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迫切需要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总体上非常滞后: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突出表现为内容单一,只有关于不同类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规,在宪法之下缺乏有关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社会组织与其它组织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整。二是立法层级不高。相关的制度规范主要限于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且主要为部门立法,导致法律法规政策间缺乏配套衔接甚至相互冲突。三是执法权威性不足。由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执法队伍缺失、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有法不依,违法难究。
        法治建设滞后,既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范,更制约了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迫切需要法治保障。
        三、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引领和规范社会组织改革发展
       
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
        ——构建一个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前提。要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社会组织立法工作,做到科学立法、系统立法。要按照以宪治国,贯彻宪法精神的要求,尽快启动社会组织基本法立法工作。当务之急是加快修订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部主要行政法规,以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需要。
        ——做到两个结合。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其间优化环境与规范管理、组织发展与作用发挥需要相互结合。在立法和政策创制上,要不断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地位、责任和义务,明确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确立各项监督管理与培育发展制度。更要注重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和操作,加大社会组织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支持和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学法守法。
        ——坚持三个统一。要把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依法行政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有机统一起来,努力构建新型的政社关系,让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使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
        ——完善四项制度。第一,建立直接登记与双重负责相结合的混合型登记制度。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具体办法。第二,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综合监管网络与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第三,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制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工作、协商民主和党建等政策。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第四,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负责人管理、责任追究和资金管理等制度,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
        “法治兴则国家兴”。我们坚信,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用法治引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不断开创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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