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华体会手机登录

基层呼声:要把清理、纠正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的事情落在实处

时间:2014年03月07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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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兰

       近几年,教育部、人社部都反复强调要清理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落实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各项措施,但是,这都停留在口头上、写在文件中,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不仅没有得到认真清理和纠正,延续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惯性,并且出台新的歧视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矮化民办学校身份
       一是社会对民办学校“疑心不小”、“放心不下”、“另眼相看”。二是虽然法律法规都界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名分不同。公办学校是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叫“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把民办学校归入“社会组织”一类,无形中就使它同公办学校相比矮了半头。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待民办职业学校发展问题上,还存在以所有制身份论贵贱的倾向,存在“恐私”、“拒私”的思想,认为民办职业学校是麻烦的制造者,只有公办职业学校才最优、才更可靠、更便于管理等。
       二、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依然存在
       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对公办和民办职业教育应该一视同仁。实际上,民办学校因为歧视性政策陷入群体性焦虑的状况改变不大。
       1.免学费政策存在歧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及有关工作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文件的发布,对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产生了积极作用。
       文件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而对民办中职学校则规定:“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显然,此规定对民办中职学校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将会阻滞其正常发展。第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视同仁,这个“一视同仁”,不仅是学校与学校间“一视同仁”,更主要的是公办学校的学生与民办学校的学生应具有同等的“公民地位”,应做到“一视同仁”,此文件显然没有把在不同体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摆在同等位置,而是实行了区别对待,严重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第二,文件中虽然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但中职学校生源原本就紧缺,学生一般不会选择在免学费政策之外另外收取费用的民办中职学校,如此,将直接导致民办中职学校办学更加困难。
       2.财政资金安排存在歧视
       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资助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奖励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以及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等,要么多年没有落实,要么执行起来姓“公”、姓“民”存在极大差别。
       3.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存在歧视
       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在各种待遇和权利上存在明显差距,如不能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等,民办学校的教师总有“低人一等”的感觉,因此对专业教师队伍特别是专业核心队伍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不仅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也造成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需的人力资源保障机制的严重缺失
       4.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存在对民办学校的歧视
       全国共三批立项的1000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民办学校只有1所。第一批276所中,搞了一所,第二批、第三批据说是内部规定,一律不考虑民办学校。这样,许多本来已经没有多少学生、办学水平极为低下的公办学校,被列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单位,而一些办学规模大、管理规范、办学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却被拒之门外。已经被列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单位的学校,同样的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安排也有姓“公”姓“民”之分,中央财政安排的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建设资金一般是1000—1200万元,而民办学校却只有700万元左右,差距很大。最近,教育部拨出资金,奖励已经通过验收的第一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以湖北省为例,每校平均是30多万元,但在具体执行时,却只奖励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有关领导说中央财政没有考虑,因此没有分文奖励。
       总之,切实清理歧视民办学校的政策,落实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各项措施,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写在文件中,而是要认真、具体的清理,并且不出台新的歧视性政策,特别是主管职业教育的教育、人社部门不出台新的歧视性政策。

 (作者系湖北省创业高级技工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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