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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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召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座谈会

时间:2012年08月14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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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尹晓岚副厅长、王佐书主席、宋德民副司长



王佐书会长讲话
 


宋德民副司长讲话



尹晓岚副厅长讲话



于松岭副会长作报告



会议照
 

        8月8日,根据教育部部署,我会在哈尔滨召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座谈会。
        会议紧紧围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涉及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法人治理、资金管理、融资渠道及有关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等当前民办教育界普遍关心等问题展开研讨座谈。我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王佐书主持会议并总结讲话。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宋德民出席并介绍文件出台的背景情况,黑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尹晓岚出席座谈会并致辞。我会监事会主席胡大白、胡卫副会长、于松岭副会长、王文源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出席座谈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办教育处处长曹志芳出席并听取与会代表意见。来自太湖学院、南山学院、青岛黄海学院等民办高校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办教育协会等单位负责人出席座谈会并发表意见建议。
        本次会议由哈尔滨剑桥学院承办,会议结束后,于松岭董事长陪同出席会议代表深入考察了学院建设和办学情况,与会同志对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的发展和办学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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