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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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初步建立中外合作办学“一个窗口”受理 “一站式”审批机制

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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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近期,教育部完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初步实现网上“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本科以上项目申报和评审、本科以上机构申报和评议、本科以下机构项目备案、境外学历学位注册认证、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等六个系统。系统统一设于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www.jsj.edu.cn),现已上线运行。
  中外合作办学 “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实现,系统打通中外合作办学申报评议协同工作渠道,形成一个运行高效、协同顺畅的统一工作平台,将大大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同时也优化了内部审批流程,规范了行政审批行为,确保及时掌握中外合作办学可靠信息,利于办学监管。
  “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将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审批程序更加清晰,内容填报更加规范,材料上传更加简化,进程跟进更加及时,减轻办学单位负担,方便办学单位各项申报工作。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工作流程,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同时,指导各地使用好、发挥好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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