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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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时间:2012年06月06日 来源:华体会手机登录 浏览: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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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学不得以升入某校为目的宣传招生

  6月4日,沈阳市召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工作会议,从现在起全市教育、公安、监察、工商等多部门将联合行动,从教师管理、收费监管、消防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规范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对违规非法办学的坚决取缔。

  按照沈阳市要求,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所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与其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对应的任教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不得聘用公办或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和各级教研员。初次任教的教师应有试用期。聘用退休教师应提供健康体检证明。民办教育机构还要与教师签劳动合同,同时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教师胸卡,标明教师身份信息。

  民办教育机构校舍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教育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设立。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收取学费必须开具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民办教育机构增加中小学文化课补习内容的,须到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增项。发布招生广告,要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并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的,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不得以升入某校为目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学校门前散发小广告、小招贴。

  学校的电子牌匾和宣传横幅等要统一规范,除了学校名称、培训内容、联系电话外,不得宣传其他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民办教育机构不准自设小卖店、小吃部。不得与公办或民办学校、教师,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得租借公办或民办学校校舍和场地,举办各种形式有偿培训。

  另外,沈阳市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擅自改变办学场所和设立分校的,教育类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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