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日前要求,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陕西省要求,凡未做到“五独立”(有独立法人、校舍、师资、财务、颁发毕业证)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为遏制近年来出现的相互攀比抬高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现象,各地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设立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学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当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陕西省要求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把坚决制止学校通过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校费和借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之名乱收费作为检查的重点。从严查处民办中小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培训补课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以盈利为目的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及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等乱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