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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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来源:中新网银川 浏览: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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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3日从宁夏教育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宁夏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宁夏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宁夏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由宁夏财政厅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宁夏各民办学校(不含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图书资料,校园维修改造和信息化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及师资队伍建设,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等。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和列支人员经费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与自治区财政其他分配因素存在交叉的项目重复安排。

       现阶段重点支持引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培养和稳定教师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各市县(区)民办学校数、在校学生(幼儿)人数、地区教育发展差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与办学质量、上年度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社会效益等因素并综合考虑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保缴费情况予以核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安排。

       民办学校如存在套取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虚列项目开支、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不予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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