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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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民办教育收费细则出炉,赞助费、助学款等一律不准收!

时间:2018年12月27日 来源:银川晚报 浏览: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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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记者从银川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了解到,银川发布了《银川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首次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模式,对收费资格、收费期限、收费公示、退费原则、禁止性规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将民办教育机构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费定价模式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

       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以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并签订合同。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收费期限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学年收费。

        ●学前教育按月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培训协议约定收取学费。其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退费原则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因办学单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办幼儿园,按月计算退费。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一律不准收取

       ●民办学校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包括各类捐赠助学款、择校费、赞助费等。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严禁举办各种类型与招生挂钩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和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自行车看管、午休管理费(看护费)、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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