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华体会手机登录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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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来源:新晚报 浏览: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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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试行)》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专职或兼职教师都应具有教师资格证

    《标准(试行)》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针对小学学生培训用房不宜超过4层,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5层。

       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进度,同时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课时费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

       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还应当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来源:新晚报)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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