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
《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中民协办〔2013〕9号)于2013年7月30日印发,为进一步加强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共同推进全国民办教育协会系统宣传信息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
( 2015年5月5日修订)
为加强全国民办教育协会系统的信息沟通与业务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经验,构建全国民办教育协会系统互联、互通的运行机制,特制订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正面的舆论导向,下上联动、通力合作,凝聚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积极力量,共同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任职条件
1. 熟悉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掌握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状况,热衷于民办教育宣传信息工作;
2. 具备敏锐的新闻洞察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3. 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技能,能独立完成信息收集、分类和编发等基础工作;
4. 一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宣传信息工作的同志。
三、工作职责
1. 积极支持“官网、官微、简报、会刊”四位一体的宣传信息平台建设;
2. 及时报送协会会刊及本地区民办教育动态信息;
3. 积极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民办学校办学特色经验;
4. 及时将及其分支机构会议通知和新闻信息在各协会官网、会刊等自媒体上予以发布;
5. 积极参与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6. 完成交办的其他信息联络工作。
四、组织管理
1. 实行宣传信息月报制度。信息联络员每月底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本单位当月民办教育各类信息。其中,新闻类信息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新闻稿和纪实照片上报办公室,以保证新闻类信息的时效性。
2. 实行信息联络员推荐聘任制度。信息联络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推荐、审核聘任,并颁发《信息联络员任职证书》。若人事调动,需及时向办公室登记备案。
3. 实行信息联络员业务培训制度。信息联络员队伍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舆论宣传的重要力量,各地民办教育协会要积极支持信息联络员工作,加强信息联络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信息联络员的专业化水平。
4. 实行信息联络员年度表彰制度。信息联络员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办公室提交《年度述职表》(详见附件),办公室对信息联络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按照30%评优率评选出年度优秀信息联络员,颁发优秀信息联络员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建议各地民办教育协会将“优秀信息联络员”荣誉称号纳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有关评优评先工作的参考。
5. 任职期间,信息联络员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其任职资格自动解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信息联络员年度述职表